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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质监范文

国土质监

国土质监范文第1篇

一、加强执法监察工作时不我待

1、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1月以来,辖区内(指执法一科分管区域即石门、澧县、津市、安乡)共发现土地违法行为602起,查处补办用地手续280起,查处补交出让金127起。其中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数量、批少占多、未批先建各占发现总宗数、总面积的45%、20%、35%.

2、党的十七大十分重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并在报告中多次提出要求,总理在三月二十七日全国农业、粮食电视电话会议第九个问题,专门对国土资源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目标任务。今年国务院下发了15号令,明确了对土地违法人员的处分处罚标准,执法监察的依据,手段不断充实和强化,向全国人民表明了坚决打击土地违法行为的勇气和决心,给了我们土地执法人员一把“尚方宝剑”,为我们严格执法撑了腰壮了胆,更使我们感受到了巨大的压力和紧迫感。

二、执法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数量仍然很大,违法现象仍时有发生。因为部分乡镇村干部国土资源政策和法律意识较淡薄,有法不依,只看重任期政绩,往往把建设项目列入政府要办的大事,要求限期完工,忽视了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未批先用,或少批多用。有的以发展经济、招商引资、新农村建设为目标,出现违法占地搞开发,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

(二)是随着经济快速发展用地量比较大。原因是:随着建设用地总量的控制,存量土地资产的价值日趋显现,市、县两级商品房价格居高不下(尽管全球金融危机有一定的影响),一些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企事业单位受经济利益驱动,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非法转让矿产资源;集体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为了取得更大的经济利益,非法转让、买卖、抵押集体土地;同时,部分老板受金钱催动,大量购买别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性质进行开发建设,建商品房出售从中获利。

(三)是个人违法占地现象突出。原因是:由于乡镇撤并(中心所),区域变化,加之乡镇国土所人员少、交通工具和管理力度跟不上,二是市本级经济活跃,人多地少,政府控规,再加上村民建房用地审批程序过于繁杂,要先通过规划审批后,再找国土所审批,造成村民土地报批时间较长,一些群众等不及,就干脆未批先建。

(四)是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超深越界乱采滥挖矿产,已成为各类违法类型的焦点,其主要原因是执法难度越来越大,执法软弱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客观造成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国土资源管理的特点决定了执法难。在我国国土资源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但是使用权掌握在使用者手中,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在集体手中,使用者特别是乡、村干部的素质决定了对国家资源使用的随意性增加,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特别是执法监察机构处于防不胜防的境地。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隐蔽性、欺骗性加大了执法的难度。就我市目前看,从违法的手段和方式上看,集中表现为弄虚作假,无资金,无项目就巧立名目,钻工程、钻项目的空子,造成土地闲置或改变土地性质搞开发。以个人违法隐蔽性较大,私下买卖,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一夜就盖成水泥砖瓦房。由于无专门技术人员对井下滥采滥挖进行监督,执法人员无法准确掌握超深越界情况;更有甚者有的矿老板与矿产审批部门串通一气,瞒上欺下,出现矿难以后执法人员才知道违法开采,导致追责时将板子打在执法者头上。

(3)国土资源执法权限十分有限,手段软弱,仅有调查权、处罚权,而无强制制止权和强制执行权,发现了违法行为,制止不听,特别是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受利益驱动,一夜成房,执法人员只能眼看着建筑物盖起来,下达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的申请强制执行也难,拆之可惜,留之不妥,强拆也难。

(4)国土资源执法机构队伍不够健全,交通工具现场取证等办公设施不能保障。由于有的领导对执法工作不重视或存在偏见或待遇低,致使执法人员对工作缺乏热情,力求安稳轻闲,加之有的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使得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及时处理,一定程度上造成违法行为的负面作用。办公设施不够健全,没有专门的摄像和摄影设备,对现象调查取证带来了较大的难度。特别是对大型的住宅小区,没有专业的设备,很难测量出楼房总的占地面积。

三、加大土地执法监察的意见

(一)是加强宣传,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首先,坚持送法到机关、厂矿、学校、乡镇、村组,引导群众树立对土地的忧患意识、节约集约用地意识和自觉保护土地的意识,努力实现“大家管、大家用”的良好局面。这是坚持和强化长效机制的根本。其次,把新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及市、县两级土地管理动态信息,及时呈送给相关领导阅览了解把握,下发基层宣传学习。

(二)是改革执法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建立在大队长领导下的中队长负责制度(支队只负责对大队的监督、管理和督办),完善职责,分片直接联系各国土所,对辖区的违法案件负全责。明确在执法工作中各基层所长服从于分管中队长的领导。把基层所加挂执法监察中队牌子工作,切实把执法力量向基层充实,延伸、扩大执法工作覆盖面。

(三)是完善执法监察网络。监察网络的建设是做到早发现的基础。各县局要把真正热心于土地管理工作的乡(镇)、村组有关同志吸收为执法监察信息员,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后,由乡(镇)政府下发文件,明确职责后开展工作。各监察队定期和信息人员交流沟通,听取他们对土地管理及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

(四)是强化保障,坚持动态巡查。首先,加强基层国土资源所建设的要求,逐步为执法大队和基层所改善执法软硬件设施,保障办案工作经费。其次,坚持日巡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把违法用地制止在苗头、消灭在萌芽状态,从而降低执法成本。

(五)是建立多元执法制度,减轻执法人员的责任和风险。建立以辖区国土资源所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办案机制,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真正做到“制止的住”.另外,还要与县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建立联席会议、联合办案和信息共享制度,做到“处理的了”.同时,建议修改土地管理法,真正赋于我们土地执法人员“强制拆除权”.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政府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土地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要区别对待,酌情处理。

(六)是落实岗位津贴,大胆提拔优秀的执法人员,努力提高执法监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执法监察工作是一项既辛苦又清贫、既有风险又得罪人的工作。要按照国土资源部有关文件精神,为各级执法监察人员足额发放岗位津贴,使他们提高工作积极性,同时大胆提拔品德好、业务精、素质高的执法监察人员,使其解除后顾之忧。

国土质监范文第2篇

二、检查验收的重点:各街道办事处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摸清了底子并及时上报;违法用地补办完善手续是否达到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工业园区,是否进行了清理;是否存在非法批地、越权批地的现象。

三、检查验收的标准检查验收采用百分制,80分以下为不达标,81分至90分为基本达标,91分以上为达标。

(一)认真贯彻**、省、市政府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扎实开展土地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满分20分)1、领导高度重视。把清理整顿工作列入议事日程,成立了领导机构,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有关部门切实参与。根据要求,对本辖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召开了动员会议,制定了工作方案,并认真进行了督查。(10分)2、抽调骨干力量组成专门队伍,工作积极主动,组织严密,措施得力。(5分)3、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认真分析本辖区土地市场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5分)(二)园区用地清理取得明显成效(满分20分)1、根据《**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30号)精神,已停止设立新的工业园区,停止扩区(10分,继续违规设区、擅自扩区的不得分)。

2、根据《**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7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70号文件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办发〔**〕67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开发区(园区)清理整顿核查统计表〉的通知》(国土资发〔**〕94号)的要求,已摸清园区的底数,并如实上报,对违规设立的各类园区采取了撤销、摘牌等整改措施。(10分。底数不清的扣3分,没有如实上报的扣3分,没有采取整改措施的扣4分,没有摘园区牌子的不得分)

国土质监范文第3篇

一、把握基本原则

围绕“坚决杜绝新的违章建筑、逐步解决老的违章建筑”的总体目标,坚持三个基本工作原则:

1.有法必依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土、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管理一切建设行为。

2.有违必拆的原则。新增违章建筑一经发现,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并复耕。

3.有责必究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当事人和干部在违法用地事件中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健全三级责任体系

根据工作需要和钱清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三级国土长效管理的工作体系。

1.镇级成立国土长效管理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各管理区主任和分管建设、城管的副镇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城管的副镇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镇面上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处置的协调和督查;负责有关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责任的认定和追究;负责与上级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负责大规模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依法拆除和复耕工作。镇长对全镇国土长效管理负总责;分管城管的副镇长负责日常管理、作出认定意见、提出建议方案、组织大规模依法拆除和复耕行动;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内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负相应责任。

2.各管理区组建国土长效管理工作队伍。各管理区配置4名以上的城建监察人员,并整合驻村指导员等力量,负责管理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行为的日常查处;负责小规模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依法拆除和复耕工作;负责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苗头的制止和教育。管理区主任对管理区域的国土长效管理负总责;驻村指导员对所驻村区域的国土长效管理负相应责任;管理区城建监察人员负责每日巡查、法律文书送达和拆除复耕工作。

3.各村建立国土长效管理联络站点。联络站点负责村内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日常监督、制止教育和情况上报工作。各村(居)要根据村情实际做好责任区划分方案,每个责任区都要落实一名村(居)两委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管理,做到责任到人,区域包干。各村(居)党组织负责人为联络站点联络员,对本村(居)的国土长效管理负总责。

三、建立四步快速处置机制

1.每日巡查。各管理区和镇级城监人员每日分别对各管理区和集镇范围进行日常巡查。综治中心接到相关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信访件,立即送相关管理区或镇城监中队,一并纳入每日巡查范围。城监人员分区每日填报日常巡查情况报告单,上报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地点、当事人、大致面积等情况,于当日下班前送镇城监中队及相关管理区主任,中队汇总后于次日上班前分送镇长、分管副镇长。各村(居)两委班子对各自负责区域进行日常巡查,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对一时无法处理的情况应第一时间报告给管理区城监人员。

2.两日内依法认定。由镇城监中队会同国土所、规划办,在收到日常巡查情况报告单后两日内,对巡查发现的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事件依法作出认定,提出“拆除、复耕、补办手续、调处”等四类处置意见,并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分送书记、镇长、相关管理区主任、驻村指导员。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一天内,分别由城监或国土安排人员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每周星期五前经镇长审核后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县长效办或国土局。

3.十天内拆除或复耕。作出处置意见后,管理区必须在十日内组织人员依法拆除或复耕。规模较大、确有难度的,在作出处置意见后两日内报告镇长,由镇长协调组织人员依法拆除或复耕。拆除或复耕完成后,由城监中队和国土所联合作出签定意见。

4.每月督查。小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月听取有关违法用地、违章建设整改情况汇报,明确督查意见,并提出责任追究建议报党委会研究审定。

四、强化责任追究

1.强化城监队伍考核激励。驻管理区城监人员实行双重管理,按日常考核和发现并拆除复耕起数核发城监人员岗位津贴。存在巡查当日未发现在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发现后不及时制止或不上报等行为的扣减岗位津贴。城监人员纵容、隐瞒建违法用地和违章建设的,一律辞退。岗位津贴经管理区主任、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后每月核发。

国土质监范文第4篇

二、对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监察事项,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时完成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三、监察人员依职权或领导指定承办具体案件,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向领导报告,不得私自办案。

四、监察工作中遇到重大行政干预或其他阻力难以查处时,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汇报案情,必要时,也可越级向上报告,并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直接查处。

五、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请示报告的有关监察事项,应在日内予以答复,逾期视为同决。

六、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重要苗头和倾向问题以及工作中的新经验,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对正在查处和结案的违法案件应当定期向上一级机关上报备案。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写出专题报告,为上级机关和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八、上报备案的违法案件材料包括违法案件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分建议书、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等。正在查处的案件报阶段性调查报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立案后报立案审批表。

九、《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及查处情况统计表》每季度上报一次;《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中给责任人纪律处分及刑事处罚情况统计表》每半年上报一次,其中两种情况统计表的年报要附带有本地区违法案件的特点、典型案例、产生原因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报告。

十、查处的违法案件、统计表和分析报告要按期及时上报。其中:

(一)查处的违法案件上报时间为每年以月日和月日前;

(二)季报表,县级为每季结束后的五日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季结束后的十日内报达;

(三)半年报表和全年综合报表,县级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一周内报达,省辖市为每半年和全年结束后的十五日内报告。

国土质监范文第5篇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严格执行土地法律法规,有效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土地管理秩序,现就建立健全土地执法工作长效机制通知如下:

一、土地执法责任主体及共同责任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对乡级土地利用和本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日常监管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抓好乡、村两级国土资源监管网络建设,加强国土资源日常监管,对本辖区违法占地和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及时发现和制止,协助国土、公安、监察等部门查处违法占地和盗采矿产资源案件以及违法占地上建筑的拆除和复耕工作。

(二)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履行职责,并共同承担相应责任。

(三)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发改、公安、国土、建设、交通、工商、电力、金融、水务、法制等部门和单位,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违法联合遏制工作。

国土部门是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要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落实监管措施,预防违法占地的发生;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对违法违规用地案件进行查处。

建设部门负责对违法占地上建设项目的监督和查处。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工作人员土地执法工作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移交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予以立案查处。

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检察机关负责对国土部门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处理;对国土部门建议立案监督的案件进行立案监督。

法院负责对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进行强制执行,快立快结;涉及重大疑难案件,积极参与严格执行,与土地部门积极配合、密切协作。

发改、工商、供电、金融、水务、法制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土地执法工作。

二、建立健全国土资源执法联动和协作机制

(一)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遏制违法用地行为,确保辖区一年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不超过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15%,确保不造成恶劣影响及其它严重后果。

1、要建立健全由国土、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财政、建设、工商、交通、法制、供电、金融、水务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土地执法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在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开展工作。联席会议要定期通报各成员单位在涉及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工作中的情况,研究解决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研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联席会议由县政府组织,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需要临时召开的,可根据情况确定召开。

2、各乡镇政府对辖区内违法用地行为,应在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乡镇以及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等相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有效制止。

(二)国土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责任制,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1、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国土部门和基层所要坚持“每日一巡、每周一报、每月通报”制度,建立巡查台账和巡查日志,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对群众投诉、检举、控告或其他部门告知的涉嫌违法用地案件要在2个工作日到现场进行初步调查。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每季度对各乡镇违法占地情况进行通报。

2、落实报告制度。国土部门要把本辖区内违法占地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情况,以及对依法依规查处、移送公安机关、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困难的违法违纪案件,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对难以制止的土地违法行为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问题,要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县政府和上级国土部门报告。

3、发现涉嫌违法用地行为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对确属违法用地行为的,应立即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立案查处。

4、国土部门应将违法用地情况及时告知发改、公安、检察、法院、纪检监察、建设、工商、交通、法制、供电、金融、水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各自职责,依据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5、对已立案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调查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自调查终结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送。需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监察部门或相应的干部任免机关进行党纪政纪方面的责任追究。

(三)建设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3个工作日内,查处违法施工行为;责令施工单位停止施工,并依法对施工单位、监理公司从严处理;给予限制其进入本地区建筑工程施工招投标、降低或取消施工单位、监理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处罚;应在收到国土部门书面告知违法用地后,在告知中规定的期限内暂停办理该地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四)公安机关负责依法追究违法用地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1、对国土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案件,除案情重大、复杂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立案或不立案决定,并书面通知国土部门;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将案卷材料退回移送部门。

2、相关部门在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时,可根据需要请求协助,公安机关应提供必要的保障措施,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当事人,应按照110接警和出警规定赶赴现场协助执法,并依法从严处理。

3、对当事人阻碍国土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或有证据表明涉嫌犯罪的嫌疑人可能逃匿或销毁证据,需要公安机关参与、配合的,国土部门可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视情派员介入。

(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追究违法用地相关责任人的党政纪责任。

1、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查处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的职能部门进行督办和问责。

2、纪检监察部门对国土部门移送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国土部门并退回案卷资料。

(六)发改部门对已批复项目建议书,但未办理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审批、核准、备案手续。

(七)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工商部门不得核发有关证照。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的违章建筑不得批复增设平交道口。

(八)供电、供水部门应在国土部门告知违法用地后,5个工作日内停止供应。

(九)金融机构对没有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贷款。

三、建立健全共同责任追究机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诫勉谈话:

1、乡镇政府因组织不力,对违法用地没有及时有效制止,造成违法用地既成事实的;对相关部门的违法用地及其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不配合、不支持、推卸责任甚至妨碍、限制查处工作的。

2、国土部门未落实巡查责任,未在规定期限内发现本辖区内新发生违法用地的,未在规定期限内核实情况导致违法用地行为未及时制止的,对违法行为不能制止未在规定期限内告知县政府或相关部门的。

3、建设部门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违法用地建设施工单位的;在收到国土部门违法占地书面告知后,在暂停期限继续办理违法占地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行为,接到报告后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的。

5、供水、供电部门没有查验建设、规划和土地等合法手续,给予新装供水、供电的,以及接到违法用地及建设告知后,没有在限定时间内停止供水、供电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政府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或县政府对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予通报批评:

1、乡镇政府经诫勉谈话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对违法用地案件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2、国土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导致违法行为在违法用地初期未被查处的。

3、建设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查处职责,造成重大违法用地的违法建设案件既成事实的。

4、公安机关对妨碍、阻挠、围攻、殴打依法进行土地执法的工作人员等的行为没有依法处理的;对符合追究刑事责任条件的土地违法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立案调查,导致违法事实继续扩大的。

5、供水、供电部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告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违法建设工程停水、停电造成重大违法用地案件既成事实的。

6、国土部门查实违法事实后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有其他未依照职责依法处理违法当事人行为,导致重复违法或违法事态恶化的。

7、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诫勉谈话两次以上的。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中,对乡镇政府第一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按照15号令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问责,并由县政府追究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责任人的责任:乡镇政府经通报批评后,对违法用地行为未在限定期限内组织整改的;年度内所辖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的比例达到15%以上或虽未达到15%,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因违法用地严重被市以上定为重点整改地区,或被定为重点督办案件的;因违法用地案件处理不当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群众集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的;乡镇政府的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

(四)、有关职能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同一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两次以上的,在年度考核中,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实行“一票否决”,评定为不称职,情节严重的责令引咎辞职。

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一)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组织保障,支持土地执法监察工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和查处。

国土质监范文第6篇

通过“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有机结合,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及时处理各类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一)完善违法行为发现机制

完善卫片执法检查制度。围绕国土资源部每年制作的全国卫星遥感影像图,结合年度变更调查和图斑,组织开展卫片执法检查,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发现违法行为方面的重要作用,增强执法检查现势性,加强监测成果和检查成果的分析应用工作。

严格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各自巡查责任,严格纵向监督。完善执法监察动态巡查责任目标考核体系,量化考核标准,严格落实巡查责任。根据当地土地、矿产利用、违法和信访的形势和特点,合理划分巡查区域,有针对性地确定巡查频率和巡点,并落实责任人,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加大巡查考核力度,完善奖惩措施,切实将违法违规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

健全镇(街道、园区)执法监察信息员、村协管员制度,调整和充实协管员,实行协管员辖市区内全覆盖,充分发挥协管员熟悉基层情况的优势,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执法监察网络,提高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现率。

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把国土资源信访纳入镇(街道、园区)年度综合治理考核,建立信访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信访工作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重大信访问题,推进信访工作高效运转。对重大信访案件实行“定领导、定时限、定要求”和“包调查、包处理、包落实”的“三定三包”责任制,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交待、案案有结果,并作为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重要渠道。

建立网络信息监管制度。结合土地审批、供应、使用、监管业务系统和数据库,形成统一的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全面启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信息系统,通过对实时获取的各类监管信息进行网络化的统一管理和在线应用,进行动态监管,及时查处。

建立多渠道违法信息统一登记和查询分析制度。畅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举报电子邮件,并向社会公布。整合各类举报信息资源,对领导批办、部门转办、驻点执法清查、媒体反映和国土资源系统业务工作中发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等多种渠道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登记、查询和分析工作。

(二)严格违法行为报告机制

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发现报告的内容、程序和时限,报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发现违法行为的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予以制止。对因受到阻力和干扰等原因而难以制止的,以及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违法违规问题,必须在发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如果当事人拒不拆除的,各级政府应牵头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对本地区的违法态势、违法数据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与市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定期通报,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国家、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每个季度以及每个年度都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完善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机制

完善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不按照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查处交办案件的,通过责令当面汇报、部门联合派员实地督办、在一定范围内书面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挂牌督办等方式进行督办。

完善违法案件公开曝光制度。将典型违法案件曝光工作制度化、定期化,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至少每半年应向社会公开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所有立案查处违法案件必须在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同时,在各级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建立对重点信访、重点违法镇(街道、园区)实施国土资源驻点执法清查制度。对每季度和年度国土资源信访量、违法案件数在全市排名前列的镇(街道、园区),以及被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督办信访或违法案件查处的镇(街道、园区),由市国土、监察部门联合,对该辖区范围内的所有新建、在建项目用地情况进行全面驻点执法清查,形成专项报告,通报所在辖市(区)政府,督促其依法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的镇(街道、园区),除提请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行政主要领导实施问责外,暂停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的办理工作。

建立国土资源违法记录通报公示制度。对发生两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列入“国土资源违法记录单”,通过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向当地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

二、强化部门联动和协作监管机制

强化发改、规划、住建、国土、公安、监察、检察、法院、供电、供水等部门的联动协作,相互配合,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共同责任,做到查处、执行、追究、移送四到位,切实提高执法监管的执行力和落实力。

(一)强化违法案件查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

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国土部门要争取公、检、法等部门的支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案件查处工作情况,研究国土资源违法形势,协调解决工作配合上存在的重大问题,制定预防和查处的措施。

严格信息情况通报制度。每季度书面交换有关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方面的信息,实现与检察院、公安机关的信息联网共享。

建立案件调查协助配合制度。在查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中,深化与各级公安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

严格案件移送工作制度。细化移送程序,规范案件移送工作。对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国土部门应及时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

(二)强化违法行为部门联动执法机制

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部门职责,切实加强监管,形成执法合力。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住建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土地登记申请,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建设项目没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核验意见,或者检查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建设用地审批的有关信息告知相关部门。对通过群众举报、动态巡查等方式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要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凡发现相关部门仍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办理项目审批或核准、建设规划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屋所有权登记、企业注册登记、竣工验收等手续,发放施工许可证,通电、通水、通气,发放贷款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及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

三、强化完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

(一)健全案件查处责任制

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的案件查处工作责任制。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案件查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把案件查处工作纳入国土资源管理的考核内容,并作为评价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和依据。通过检查发现案件查处工作不力、违规违法问题严重、土地管理秩序混乱的,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

完善国土资源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各辖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做到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凡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致使一个年度内本行政区域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10%,或虽未达到10%但造成恶劣影响或其他严重后果;发生土地违法案件造成严重后果;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严格按照15号令和纪发〔2010〕10号文件的规定,积极配合监察机关追究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市、辖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工作职责,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按规定应报告而不报告或不及时报告;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案件处理错误,给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国土资源执法保障机制

国土质监范文第7篇

制止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国土局、农工办、公安局、市法院、检察院、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城管局、工商局、供电公司和人民银行为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同时确定一名联络员。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各成员单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集办公室成员会议。

联席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中央、国务院及上级部门关于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定期报国土资源违法动态和重点违法案件情况,研究解决土地执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实现部门联动,将土地违法行为制止和控制在萌芽状态,切实查纠到位,依法维护和规范有序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建立信息情况报制度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主动报涉及土地管理相关情况,以实现信息共享。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向成员单位报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和移送、移交案件情况;监察部门及时向国土资源部门报土地违法责任人行政纪律责任追究情况;公安部门及时向监察、国土资源部门报国土资源部门移送案件的受理、立案、强制措施适用、移送起诉等情况;人民法院及时报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申请执法受理、立案、执行等情况;发改委、建设、规划、工商、城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及时报相关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涉及项目的立项、审查、开工建设许可、工商登记、规划许可、房产登记发证、供电许可、贷款等方面的情况。

三、建立多部门协调配合的快速制止查处机制

国土资源部门与检察、公安、监察机关在制止、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过程中,要互相协助,积极配合。

(一)国土资源部门对在制止、查处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中,发现如涉嫌土地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建议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对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办理的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可以建议监察机关提前介入或参加案件讨论,监察机关在参加案件讨论时,对依纪依法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相关人员,应督促国土资源部门尽快移送,并依法依纪做好查处工作。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土地违法犯罪案件,必要时可以适时介入侦查,及时办理。

(二)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应根据工作安排和群众反映,及时向公安、国土资源部门了解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的移送、受理、查处情况,公安、国土部门应积极配合;对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的相关案件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纪律或刑事责任。公安、国土资源部门对涉嫌违法、违纪案件的移送、受理、查处情况,应该及时向监察机关报。

国土质监范文第8篇

关键词:燃气锅炉;锅炉检验;质量控制

路径燃气锅炉检验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这是确保燃气锅炉设备能够安全运行的有效手段,进行检查所需要的技术手段是检查的依据,是强化燃气锅炉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的基本条件,也是按照IS09000系列标准调整生产的结果。在燃气锅炉设备型号复杂,实际使用情况多种多样的环境下,检查作业人员只能依靠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与适合的技术手段来提高作业效率,以此来保证检查质量,提高燃气锅炉的安全使用水平。

1燃气锅炉检验的重要性

燃气测试技术是一门涉及多种学科的综合应用技术,是实现燃气事业现代化的重要技术基础。只有依靠先进可靠的测试技术才能控制各种设备的运行参数,掌握耗气指标,鉴定燃气设备的性能指标,从而达到节约能源、降低污染、提高质量、造福人民的目的[1]。

2燃气锅炉检验中各环节质量控制路径

2.1温度测量温度是物体热力状态的参数之一。它表示物体的冷热程度,也可以说是表示受热程度。物体受热程度是由分子热运动过程中所呈现的内部运能决定的,构成物体的分子时刻都处于运动状态。分子运动越快,温度越高;运动越慢,温度越低。测量温度的方法很多,并且随着科学技术发展而日新月异,其中包括:膨胀测温法、压力测温法、电阻测温法、热电偶测温法、辐射测温法、谱线转换测温法、其它测温方法[2]。

2.2压力测量燃气测试中压力及流速测量是对流体的静压与动压的测量。在实际工作中测量燃气压力经常使用,测量压力的方法有许多种,并且不断引进新技术,常用的的方法有:液柱测压法、弹性测压法、活塞测压法、电气测压法。

2.3流量测试容积式测流量方法,这种流量计相当于一个具有固定容积的容器,它连续地对气流进行度量,单位时间内度量的次数越多,流量越大;速度式测流量方法,测得截面上的气流速度及截面面积后即可求出流量。

2.4相对密度与热值的测量密度与热值是燃气的重要特性参数。密度是衡量燃气本身质量的参数;热值是燃气燃烧后产生热量多少的标志,这两个参数都直接影响燃气管道输送能力及燃烧设备的热负荷(热流量)。因为热负荷与燃气的热值成正比,与密度的开方成反比,这样就导出一个热负荷指数,即华白数。正确地测量与控制华白数(即热值与密度)是燃气生产、供应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2.5烟气分析燃料燃烧后产生的气体混合物,总称为烟气,烟气成分分析是燃气燃烧测试工作中很重要的一项。根据烟气中氧含量的多少,就可以推算出燃烧所用空气的多少,进而可以调整空气量,使燃烧设备具有较高的热效率。另外分析烟气中未完全燃烧的气体可以评价燃气燃烧的完全程度。

2.6燃气锅炉修理的质量控制措施燃气锅炉修理是在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既有设备原有结构进行改装或者改造,改造的复杂程度视现实需要而定,即便是较为简单的改装工作,涉及的工序比较多,过程复杂,这对检查检验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际的操作中,由于燃气锅炉型号较为复杂,检验工序存在很大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控制,可以选择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对原有设备设计图纸的合理利用,将出现异常的元件进行焊接,提高项目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及时审查设备使用的有效期;对关键部位的重点受压元件做全面的检查,发现元件的几何形状出现变化时,应该及时出具意见书,对详细的情况做好说明。

3误差分析与数据处理

测试工作的全部内容还包括对测试结果做误差分析及数据处理。误差分析根据测试目的的允许的误差决定测试系统,选用精度适当的仪表,分析出测试结果的精度。而数据处理则包括对测试得到的数据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分析,整理出各种参数间的综合关系,绘出曲线或归纳公式。在测量工作中,经过不同次数、不同人员、不同实验室用同一种方法对同一被测参数进行测量,可得到大量的原始记录。先要排除原始记录中异常大的或者异常小的数据,如果是几个组或几个实验室的测试数据时,则需要舍去精度不符合要求的实测数组和置信概率低的数据,保留那些精度符合要求的数据并进行分析,从而得到确切的测量结果,取舍应该严格地利用数理统计方法。

4结束语

总之,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受检设备也处在不断的更新与发展中,这对锅炉检验的精度和准确率提出了更高要求,质量检验控制的方法也应不断的进行探索和研究。随着不断的向先进国家学习更好的方法,国内的检验控制标准不断地趋于国际化,控制措施的多样化确保了控制效果的准确性。

参考文献:

[1]欣骏.浅析锅炉检验中各环节质量控制的要素[J].广东科技,2011,20(4):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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